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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至11月間,被告人蔡某、何某伙同其妹何某(另案處理)駕御一輛鄂FVB279轎車來到江蘇省太倉市、南通市通州區(qū)等地的廢品收購站出售銅絲。
出售時三人分工合作,一人和收購站的老板搭訕,轉(zhuǎn)移老板注意力傳感器磁鐵,其他人趁機將事前準(zhǔn)備好的包裹磁鐵的鉛塊吸附在稱重用磅秤的立桿底部以加重稱重物品的重量。三人先后如此實施詐騙9起,共騙得人民幣76147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rèn)為被告人蔡某、何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擬現(xiàn)實、隱秘底細,騙得他人金錢耳機磁鐵,數(shù)額無量,其舉動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應(yīng)予懲罰。被告人蔡某、何某伙同他人一同實施詐騙違法,屬一同違法。
結(jié)束,法官斷定被告人蔡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何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并責(zé)令被告人蔡某、何某退出贓物人民幣76147元,返還被害人;沒收作案工具轎車1 輛、銅絲12袋、磁鐵3塊、轎車車牌1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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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陽市卓越電磁材料廠關(guān)鍵詞:傳感器磁鐵,耳機磁鐵